大连市船东协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连市船东协会 Dalian Marine-Shipowner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我市船东单位和在大连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的船东单位及相关单位资源组成。地方性、行业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保护传动的合法利益,沟通港、船、货及口岸查验、监管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做好口岸及政府部门的参谋,促进大连口岸航运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大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2号。邮编:116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交流航运信息;
(二)规范市场程序;
(三)协调船舶运价;
(四)研究国际航运动态;
(五)分析运量走向;
(六)加强国内外的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户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在大连口岸海上运输业务及相关业务,并在航运业中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和章程;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和会议,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执行本协会决议,接受本协会分配的任务,得到本协会的帮助;
(五)关心本协会工作,随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章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
(三) 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对各个航运能力的增减、运价变动进行协调,提出意见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 / 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念。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角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政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注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 / 3以上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 /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形式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 / 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 / 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 /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魔术张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思念。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物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船东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刑事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执行本协会的决定,重点抓好运价的监督与管理;
(六) 处理其他日常实务

 

第五章 资源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款;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等级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是、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自主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一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的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完成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__年__月__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大连船东散杂货协会准则


一.宗旨
本会,在遵守大连船东协会章程的前提下,集广大会员意愿,经会长批示,宗旨确定如下:

精诚团结,资源互享,同进共取,持续发展。

二.会员准则
大连注册船东,在大连设立办事处的非大连注册船东,大连区域内进行航运及相关业务的企业、个人、团体,
会员加入协会,由理事会讨论通过,一票否决制。
会员须主动缴纳会费,拖欠会费1个月,视为自动离会。

三.机构设置
会长:代表本会的各类活动,签署文件,批准经费,任免秘书长,任免理事单位。
秘书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对协会的活动,宣传,组织结构调整,提名理事单位,定期召开理事会等工作负责。
理事:定期参加理事会,对协会日常事务进行讨论批准;讨论、批准协会宗旨建立和修改;讨论、批准新会员加入;讨论、批准会员资格;选举会长。
秘书:会长,理事,秘书长安排的日常工作。
秘书长由会长任命。
理事单位由会员大会选举后,会长任命。
秘书,由秘书长指定。
所有职务任期一年。

四.协会业务

加强沟通,互通有无,为每个会员解决实际困难。

集体培训,增强群体业务水平,增强每个会员的生产力和发展力。

营造文化气氛,打造良好商业环境。

提高凝聚力,发挥协会力量,代表群体争取利益。